最高检印发规定 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 应当列入检察案卷

时间:2024-04-29 14:39:01来源:伫祺娱乐网作者:休闲

  北京青年报记者2日从最高检获悉,最高最高检近日印发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检印监督检察规定》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、发规看守所等进行巡回检察的定人督,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,民监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的意见应当意见建议。

  本质上是列入一份全新文件

  《规定》共30条,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案卷基本定位与职责、履职要求、最高工作机构配备、检印监督检察监督方式、发规监督范围、定人督监督程序、民监履职保障、意见应当文件的列入解释及时间效力等。

  据介绍,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,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。

  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,过去,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。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,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,需要根据形势发展,及时调整思路,落实法律要求,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。因此,本《规定》与以往历次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,有着根本性不同,本质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。

  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

  《规定》强调,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。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,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,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,列入检察案卷。

 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,依法作出处理。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,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。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,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、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。

  多项公开听证邀请参加

  根据《规定》,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:案件公开审查、公开听证;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;巡回检察;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、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;法律文书宣告送达;案件质量评查;司法规范化检查;检察工作情况通报;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,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、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,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,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,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、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。

  本《规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2016年印发的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  文/本报记者  孟亚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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